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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這裡頂上去沒用-.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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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michael 於 2015-2-9 10:46 PM 編輯

惡搞萬歲版規




任何在此版發文者皆視為已閱畢並了解其規定內容!

為了您自身的權益,請務必仔細詳讀並遵守其規則!







    第 一 編  總則

第 一 章  法例

第 1 條  (處分明定原則)
行為之處分,限以行為時本版版規內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

第 2 條  (從就從輕原則)
行為後版規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版規。但行為後之版規有利於行為人者,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版規。

第 3 條  (管轄)
本版規之規範,適用於惡搞萬歲版及所轄分支版頁。


第 二 章  行為責任

第 4 條  (視為認知)
於本版發文者,視為已完全且正確認知本版版規之內容

第 5 條  (責任承擔)
行為人不因過失或不知版規而免除責任

第 6 條  (教唆、幫助人)
教唆、幫助他人違反版規者,依其所教唆、幫助之版規處分。


第 三 章  處分與罰則

第 7 條  (處分之種類)
本版處分之種類,依罰則由重至輕敘明如下:
一、上報封鎖IP:該IP禁止訪站。
二、上報砍帳:無法登入本站,帳號失效。
三、封鎖會員:永久禁止發文、回覆。
四、黑單:1~30日內,禁止發文、回覆。
五、刪文:刪除發布之內容。
六、關閉文章:封鎖文章及其回覆。
七、轉版:移轉文章至其他版頁。
八、改正:修改文章內容。
九、勸告:以留言口頭勸導、告誡,並註明此為勸告。
十、表彰:設置文章精華、高亮、提昇、刊登等獎勵處分。

第 8 條  (累犯之處分)
處分執行完畢,或暫為勸告而不處分者,三個月內再違反黑單3日以上之規定,為累犯,加重原處分罰則二分之一。

第 9 條  (罰則之計算)
一行為,違反同一章之數版規者,以所違反罰則最重之版規論。
一行為,違反不同章之數版規者,以所違反罰則最重之版規論。但不得處以較輕版規所定最輕罰則以下罰則。
數行為,違反數版規者,以一行為一罰加總計算。

第 10 條  (罰則權衡事項)
處分時應審酌下列事項,權衡罰則:
一、動機、目的。
二、手段。
三、危害程度。
四、事後態度。

第 11 條  (酌減)
情狀顯可憫恕,認處以最低罰則仍嫌過重者,得酌減之。       
違反最重罰則黑單3日以下之版規者,得改以勸告訓誡。


第 四 章  時效

第 12 條  (追訴時效) 
自違規行為終了日起算,已逾三個月而未被追訴之部分,免除其黑單以上之罰則。



    第 二 編  處分事由

第 一 章  絕對禁止事項

第 13 條  (商業行為之嚴禁)
嚴禁未經本版許可之商業行為及發布廣告。於頭像、簽名檔中顯示者亦同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上報管理員砍帳,並且刪文。

第 14 條  (R18之嚴禁)
嚴禁呈現任何獵奇、露點情色之內容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上報管理員砍帳,並且刪文。

第 15 條  (非法下載之嚴禁)
嚴禁提供、徵求或索取任何非法下載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上報管理員砍帳及封鎖IP,並且刪文。

第 16 條  (惡意程式之嚴禁)
嚴禁發布任何病毒、惡意程式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上報管理員砍帳及封鎖IP,並且刪文。


第 二 章  發文注意事項

第 17 條  (本版發文性質)
發文前請確認內容是否為非本版性質文章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以轉文或關閉文章處理。

第 18 條  (項目使用之禁止)
版務公告、文章前綴圖案為版務公告專用,一般發文禁止使用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口頭勸告並限期3日改正。屆期未改,黑單3日,並且刪文。

第 19 條  (文字使用之禁止)
請勿使用簡體字、注音文、火星文或其他難使普遍會員交流之字語。但專為狀聲之注音,不在此限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口頭勸告並限期3日改正。屆期未改,黑單3日,並且刪文。

第 20 條  (無意義留言之禁止)
請勿發布制式、無意義之留言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黑單3日,並命改正。


第 三 章  智慧財產注意事項

第 21 條  (違法轉載之禁止)
禁止違法轉載他人之著作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上報管理員砍帳,並且刪文。

第 22 條  (作者來源之註明)
文章內容為轉載者,請註明作者與來源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黑單3~7日,並命改正。未改正者刪文。


第 四 章  影音發布注意事項

第 23 條  (視頻嵌入義務)
請直接將視頻嵌入文章。不能嵌入經版務確認者,酌情處理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黑單3日,並命改正。未改正者刪文。

第 24 條  (自動播放之禁止)
請勿於文章、留言內,自動播放背景音效、音樂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黑單3日,並且刪文。


第 五 章 文章維護事項

第 25 條  (文張回鍋之禁止)
發文前請先確認近五頁之文章,以免回鍋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關閉文章或經發文者同意刪文。

第 26 條  (圖影失連之修復)
圖影失連者,請於3日內修復。
不符前項規定者,關閉文章或經發文者同意刪文。


第 六 章 秩序規範事項

第 27 條 (亂版之禁止)
禁止亂版、造成其他會員版塊上使用之不便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黑單10~30日,並且刪文。

第 28 條  (詆毀本版之禁止)
禁止於本版、他版或其他網頁詆毀本版及相關事項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黑單30日,並且刪文。情節重大者,封鎖會員。

第 29 條  (辱罵之禁止)
禁止辱罵他人、筆戰或使用不雅字眼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黑單3日,並且刪文。情節重大者,最高黑單30日。

第 30 條  (恫嚇回文之禁止)
禁止以任何方式,恫嚇會員回文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黑單3日,並且刪文。


第 七 章 特別注意事項

第 31 條  (確實註明之義務)
發布嚇人、驚悚、情色意涵之文章,請清楚註明於標題或內文中。
不符前項規範者,初犯警告,再犯黑單1週。

會員中可能有人患有心臟及相關疾病,悠關生命安全,若發生憾事並查證確因該文所致,將上報管理員砍帳、IP黑單,請勿輕視本條規定。



    第 三 編  活動辦法

第 一 章 文章精華條件

第 32 條  (優文表彰)
回復超過100可設為精華文章1禮拜。
回復超過500可設為精華文章並高亮和提升3禮拜。


第 二 章 版圖徵選辦法

第 33 條  (版圖徵選與表彰)
版圖之徵選及其辦法,因內容繁瑣,本版規特授權其於其他頁面規定之。



    第 四 編  程序與救濟

第 一 章 職權

第 34 條  (處分人)
處分,由本版版主、副版主獨任作成。

第 35 條  (執行人)
第七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處分,由處分人上報管理員執行。
其他處分及活動,由處分人執行。

第 36 條  (版務從缺)
版主與副版主均從缺,或均因故不能職務時,由總壇主代為處分、執行。

第 37 條  (內部通知義務)
副版主、管理人、總壇主作成處分後,應將情事通知版主。作成執行後亦同。


第 二 章  處分程序

第 38 條  (處分之通知)
處分之作成,應以公開回覆之方式,通知被處分人。

第 39 條  (通知之事項)
處分之通知,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公開回覆被處分人:
一、主文:處分之最終結果。
二、依據之版規。
三、處分之理由。
四、救濟方式之提醒。


第 三 章  救濟程序

第 一 節  申訴

第 40 條  (申訴之事由及期限)
當事人,對處分、執行有異議者,得於作成後三日內提請申訴。
處分人應處分、執行,經聲請逾三日仍怠為處分、執行者,亦同。

第 41 條  (申訴之受理人)
申訴人,應向原處分人提請申訴,由原處分人獨任受理、審議。

第 42 條  (申訴之敘明)
申訴之提請,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公開回覆受理人:
一、申訴人。
二、原處分人 (對執行異議者,載明執行人) 。
三、申訴請求事項。
四、申訴之事實及理由。

第 43 條  (申訴之進行)
申訴應依下列方式進行:
一、聽取當事人陳訴意見。
二、進行當事人間之對答。
三、出現疑義者,實施調查。
四、事證之提出。

第 44 條  (申訴審議之通知)
申訴審議之通知,應於審議終了三日內,以公開回覆之方式,通知申訴人。

第 45條  (審議通知之敘明)
申訴審議之通知,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公開回覆被處分人:
一、主文:審議之最終結果。
二、審議之理由。
三、救濟方式之提醒。


第 二 節  再申訴

第 46條  (再申訴之事由及期限)
當事人,對申訴審議之內容異議者,得於審議通知後三日內提請再申訴。
申訴受理人,怠為受理、審議、通知者,亦同。

第 47條  (再申訴之受理人)
再申訴人,應向原處分人以外之版務提請再申訴,由該版務與原處分人合議受理、審議。
無其他版務者,應向管理員再申訴,由管理員與原處分人合議受理、審議。

第 48 條  (再申訴之敘明、進行、通知)
再申訴之敘明、進行、通知方式,準用本章第一節所定方式。

第 49 條  (審議通知之敘明)
申訴審議之通知,應敘明下列事項,並公開回覆被處分人:
一、主文:審議之最終結果。
二、審議之理由。



    第 五 編  附則

第 50條  (施行日)
增修之版規,於公告三日後施行。




    附錄  歷次增修條文總覽

1.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
   增修處:增訂 第三章 「三、歷次增修條文總覽 」
   增修前內容:無
   增修後內容:三、歷次增修條文總覽
   增修事由:明文增訂歷次修改版規之時間、內容及事由,以方便管理員、會員及關係人查照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2.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第12條
   增修前內容:12.為了外連結的安全,影音影片文章請直接將視頻嵌入文章內。
   增修後內容:12.為了外連結的安全,影音影片文章請直接將視頻嵌入文章內。但如版友嘗試過不能嵌入而經版務確認,可酌情處理。
   增修事由:版規12一項,因為發現有些Youtube影片不能嵌入(沒有舊版編碼),所以這項版規應與修改為宜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3.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第1條
   增修前內容:1.請勿使用不雅文字來辱罵他人、筆戰。
   增修後內容:1.禁止辱罵他人、筆戰或使用不雅字眼。
   增修事由:辱罵他人之禁止,不限以不雅字眼之方式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4.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第2條
   增修前內容:2.請勿使用簡體字、注音文、火星文、水星文等等難以讓普遍會員辯識造成交流困難的語言、字體。
   增修後內容:2.請勿使用簡體字、注音文、火星文或其他難使普遍會員交流之字語。但專為狀聲之注音,不在此限。
   增修事由:因狀聲之必要,而使用注音符號表達者,應與注音文有所區別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5.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第3條
   增修前內容:3.禁止任何廣告、商業情色、散播病毒或木馬。
   增修後內容:3.嚴禁發布任何廣告、獵奇、露點情色、非法載點、病毒、惡意程式之內容。
   增修事由:獵奇(過度血腥)、露點情色、非法載點亦應嚴禁;木馬一詞修正為更為完備之惡意程式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6.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第13條
   增修前內容:13.因眾多會員中可能有人患有心臟及其相關之疾病,為避免造成其生命危險,文章屬嚇人、驚悚類內容者,請清楚註明在標題或是內文之中。
   增修後內容:13.發布嚇人、驚悚、情色意涵之文章,請清楚註明於標題或內文中。會員中可能有人患有心臟及相關疾病,以避免造成他人生命危險。
   增修事由:發布情色意涵之文章,亦應予標記,以示閱覽者為妥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7.中華民國104年1月11日
   增修處:第一章 【版規施行辦法】
   增修前內容:無
   增修後內容:a.行為之處分,限以行為時本版版規內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b.行為後版規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版規。但行為後之版規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版規。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c.增修之版規公告三日後,予以施行。
   增修事由:版規施行之方式,應予公示,以示公正透明。
   增修人:惡搞版主michael






以上為惡搞萬歲之版規,有任何歡迎私信詢問。

2012.11.13‧冰淇淋打臉‧修正。
2014.09.02‧michael‧修正。
2015.01.11‧michael‧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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